郑州美林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美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1198号
原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八大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永科,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美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19层1904号。
法定代表人:**现,总经理。
原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美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