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金丰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大理金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61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程悦。
委托代理人:黄志林、周丽,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大理金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法定代理人:***。
被告:***,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润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金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0元减半收取70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翼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