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沙区合意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香港花园九龙道**iv>
主要负责人:刘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审被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v>
法定代表人:肖广宇,董事长。
原审被告: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静海,住所地静海镇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魁,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454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上诉人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在“甲方”所在地进行管辖,而签订时甲方公司所在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此外,本案是合同中的给付之诉,并不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因此不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一审中,***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确定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故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