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市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3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哈尔市建华区。
被执行人:**哈尔市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3MA197H2L67,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小区48号楼1层8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年
被执行人: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2066086003Q,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120号。法定代表人:郭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市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03执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岳微微
审判员 孙祎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