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2730号
申请人内蒙古浪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熊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佳,内蒙古浪涛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富顺光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五处房产,已轮候查封其中一处房产,其余房产价值明显高于标的额故不做处置。二次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