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绿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任丘市绿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982民初232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荷花村人,住。
被告任丘市绿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82076656。住所地:任丘市华北油田局机关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中华路办事处东关村人,住。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到庭情况:原告***、被告任丘市绿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查明案件事实:第三人***从被告处承包了华北油田商业街公厕卫生保洁工作,并于2015年1月25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任丘市绿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甲方在石油商业街中标公厕、商业街路面清扫保洁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将商业街公厕、路面承包给乙方共计人民币捌万陆千肆佰元整,86400元。2.时间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3.保洁工作人员由乙方雇佣,乙方委托甲方从承包费中按乙方指定保洁人员工资数额,发放工资。4.保洁人员工作时间及员工福利由乙方承担,自行安排。甲方签字:任丘市绿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签章)***(签字),乙方签字:***,日期:2015年1月25日”。后第三人***找到原告***及妻子***,双方口头约定工作岗位是华北油田商业街公厕的卫生保洁,***每个月支付报酬1200元(一个人工资),原告***及妻子将***的银行卡交与第三人***,***将卡号提供给被告任丘市绿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依据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从***的承包费中按***指定的人员工资数额,将工资打入了原告***的账户。后被告任丘市绿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的***的承包合同到期,第三人***遂解除与保洁人员的雇佣关系。***在任丘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后仲裁庭驳回其仲裁申请,原告***遂诉来本院,请求法院依法确定原、被告之间有劳动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裁员补偿费、工作日、节假日加班费、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款共计23933元。以上事实有第三人***提供的《承包合同协议书》、仲裁裁决书、银行转账记录、仲裁笔录及原、被告、第三人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原告受雇于第三人***,并且给原告支付工资亦由被告在第三人***的承包费中扣除后代为支付给原告的。显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承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