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14民初601号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道办段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KDHL15Q。 法定代表人:吴荔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娟玲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 蓉 书 记 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