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14民初444号
原告:昆明萱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日新社区上苜蓿村别样幸福城1号地块1-2幢502号。
法定代表人:吴荔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基数开发区红枫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0T。
原告昆明萱策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昆明萱策经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萱策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萱策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萱策经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