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诉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甘05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白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