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3民初1932号
原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某,该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6元,减半收取计7238元,由原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