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7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5号楼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瞿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朵,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元,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华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华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我公司不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62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我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签署的《员工入职承诺书》也承诺愿意认真遵守和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根据我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截图,我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了考勤制度规定,且**自述其工作内容之一是对公司制度的上传下达,双方就考勤的内容亦多次通过电子邮箱进行交流,故其不可能不知悉公司的考勤制度及相关内容。2.**作为企业高管,不遵守公司制度,我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不在考勤范围内的打卡、缺卡、早退共计34天,在我公司要求其进行说明时,**并未提出合理性说明,也未出示相关证据。3.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调解和询问明显试探双方底线,存在侧重人情等因素,裁判结论失当。4.因疫情持续影响,我公司做出战略调整,取消了**等人非生产性岗位,除**外的其他人均对公司的境况予以理解并均已妥善解决,**拒绝履行我公司做出的调整性规划,且不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不配合公司进行任何工作性事务,我公司作为一个民营企业特别艰难。5.一审法院的判决结论超出了**的诉讼请求范围。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新兴华安公司的上诉请求。新兴华安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未有效执行,我的工作性质需要外出,双方对于考勤并没有明确、严格的约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新兴华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6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入职新兴华安公司,任品牌总监一职,双方约定年薪为20万元,月工资为16600元,2017年8月**自行离开。
2018年5月22日,**再次入职,在新兴华安公司担任空间规划行政部副院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万元、司龄补贴150元、电脑补贴180元及餐补构成,餐补按每个工作日15元的标准核算,每月工资数额为20660元。
2021年8月24日,新兴华安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目前受“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公司不得不进行战略调整,不再设立“(行政)副院长”一职。2021年8月10日人力资源分管领导黄总与您沟通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向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021年8月26日,新兴华安公司向**发送岗位调整通知,载明:因受“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公司不得不进行战略调整,不再设立“(行政)副院长”一职。公司已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书面及邮件的形式告知您,考虑到您的实际情况,公司再次研究决定对您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目前可提供的岗位有行政助理。**未在该岗位调整通知书回执中签字。
2021年9月6日,新兴华安公司向**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对于2021年6月1日至8月31日考勤情况进行说明。2021年9月7日,**向新兴华安公司回复:首先,6/1-7/31,考勤在发薪前公司已核查完毕,未提出异议,已认可考勤记录。其次,因岗位对外联络,公司对于我的外勤打卡一直认可的,可核查我在公司近一年内考勤及发薪记录。第三,关于8月份病假,8月25日公司才发布《关于严格考勤的通知》。此前,公司执行中并未对我要求过必须出具病假条,可参考过往考勤及发薪记录。由于公司8月10日突然告知本人在公司第一批辞退名单中,8月24日在未协商一致情况下单方面通知解除“(行政)副院长”一职。8月27日通知岗位调整从“(行政)副院长”一职调整为“行政助理”。期间沟通多次无果……我尽量补假条。此期间病假也同意公司按规定处理。1.忘记打卡,已提交说明给院行政人员,随院确认考勤表格提交公司人力部。2.6月11日早退因为院领导接受公司总裁办安排,端午节提前放假。3.8月6日,外出卡,副总裁孙炎委托年底前给“信创”提供奖项与参加演讲等活动的咨询,周五下班后约相关媒体人见面。
2021年9月10日,新兴华安公司向**发送辞退通知书,载明:公司9月1日起抽查各中心上季度提报考勤时发现您2021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不在公司考勤范围内打卡、缺卡、早退共计34天。人力资源部9月6日通过邮件通知您整理提交考勤相关问题说明,9月7日收到您的回复,经讨论对您提交情况说明的第三条的第2、3小条(6月11日、8月6日共计两天考勤异常说明)予以认可,剩余部分的情况说明因理由不充分公司不予采纳。根据2020年7月10日公司全体员工企业邮箱收到的《员工手册》第六条考勤管理(六)迟到、早退3.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申请补卡超过3次,每次扣罚50元;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补签卡10次(含)以上,或者一个季度累计15次(含)以上,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决定对您予以辞退,请您收到通知后于2021年9月13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及工资结算,同时公司将于本月停止缴纳您的社保及公积金……公司将不对您支付经济补偿。
后,**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兴华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019年年度奖金。2022年1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6454号裁决书,裁决:1.新兴华安公司支付**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9654.74元;2.新兴华安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599.04元;3.新兴华安公司支付**2019年年度奖金22250元;4.新兴华安公司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0日工资7219.16元;5.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庭审中,新兴华安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员工入职承诺书,证明**曾经承诺愿意认真遵守和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提交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V2、考勤制度补充规定、人事任命,证明新兴华安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员发放相关制度,**对于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属于熟知;提交会议纪要,证明公司相关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提交**6月至8月考勤问题的邮件及回复、其他员工考勤异常的说明、辞退通知书,证明**未对考勤异常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公司系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认可劳动合同、员工入职承诺书、6月至8月考勤问题的邮件及回复、辞退通知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他证据,对新兴华安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并称其对考勤管理制度并不知晓,未收到该邮件。
**提交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考勤记录、银行流水、钉钉6月薪资截屏、7月及8月的工资表,证明其自入职以来,新兴华安公司从未就考勤事宜与**进行沟通协商,新兴华安公司对外勤打卡等特殊打卡事宜一直持认可态度,全额发放工资反证新兴华安公司对于**考勤的认可态度。新兴华安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并称**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制度属于熟知,正常发放工资并不意味着认可员工不遵守制度,不意味着双方对于外勤打卡达成一致意见。
**主张新兴华安公司就辞退事宜与其进行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新兴华安公司曾明确表示辞退是必然的,属于恶意调岗,后以考勤为由违法将其辞退。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管理群微信记录,载明本轮优化人员数量以各中心、事业部/部门(不含实习生)*20%为目标……请大家将第二轮优化人员名单于9月10日14:00前报至人力资源部;2.2021年8月11日与人力管理领导甘巧珍的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其上载明甘巧珍说,我们今天就具体谈赔偿,辞退肯定是100%的;3.2021年8月23日与董事长翟敏伟的谈话记录,载明翟敏伟说,他们去做建议调岗,我都给否了,这就是基于现状这个情况,黄总和郭律师意思是只能按照这个方法去做;4.2021年8月27日、2021年8月31日与董事长翟敏伟的谈话记录,双方就解除补偿事宜进行沟通,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新兴华安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
另,新兴华安公司已向**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0日工资7219.16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对于新兴华安公司支付**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2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9654.7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599.04元,2019年年度奖金22250元,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0日工资7219.16元均不持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新兴华安公司基于**存在考勤打卡不规范的情形,根据《员工手册》第六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首先,用人单位制订修改涉及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告知劳动者,新兴华安公司主张通过电子邮箱向全体员工发放该《员工手册》,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已由**本人收悉,**对此亦持有异议;第二,新兴华安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员工手册》的制度落实情况,新兴华安公司对于**的外勤打卡行为并未作出过处理决定;第三,新兴华安公司以考勤打卡不规范为由,未经相应处罚,径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谦抑性原则。再,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8月23日、8月27日、8月31日就解除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于8月11日明确表示辞退是肯定的,于8月24日向**发出解除通知,于8月26日发出调岗通知,最终于9月1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观故意,故对**要求新兴华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主张将其2016年首次入职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内,但未提交充分依据,且其自认曾经于2018年自行离职,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经核算,新兴华安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620元。
判决:一、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2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9654.74元;二、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599.04元;三、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19年年度奖金22250元;四、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0日工资7219.16元(已履行);五、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620元;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新兴华安公司以**在2021年6月至8月期间存在考勤异常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第六条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双方陈述和现有证据,新兴华安公司所称**上述期间内显示的外勤打卡、缺卡等异常情形此前即有出现,而新兴华安公司每月进行考勤统计管理时从未向**提出任何异议或作出相应处罚,均已足额发放工资,且新兴华安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在上述期间系无故未正常到岗工作以及相关考勤管理制度具备完备的制定和公示程序并已实际严格执行。结合新兴华安公司在发送辞退通知书前已经以疫情影响、公司战略调整为由明确向**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解除补偿事宜多次进行沟通等背景情况,新兴华安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辞退行为合法,依据不够充分,一审法院认定新兴华安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一审判决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仲裁裁决事项予以确认,并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裁判,新兴华安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结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新兴华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庞 妍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易晶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 未
书 记 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