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6民初611号
原告: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和龙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和龙市颖文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负责人。
原告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龙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因与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故本案免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申珠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