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10715号
原告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总部大厦5楼。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商务外环路交叉口中国人保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5日至2014年12月7日,***在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3,4,5指离断伤,胸12椎体压缩骨折,治疗花费11926.6元;2、2014年11月5日襄垣县王桥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有林州市远方防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农网改造在我村施工时,因电杆根部折断导致***从杆上掉下来,造成***左手三根手指被砸断,腰及胸骨骨折的意外事故;3、林州市远方防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处购买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新标准版)-Ⅱ类伤残保险金、人保寿险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保额分别为2000万元/人、160万元/人,保险期间为2014年7月8日零时至2015年5月30日24时止。
另查明:2017年4月20日,林州市远方防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意外受伤,原告与***之间达成赔偿协议,但没有举证证明***收到该笔赔偿金,对于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