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424号
原告聂金林,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总部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91377960。
法定代表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军民,安阳市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商务外环路交叉口中国人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聂金林、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聂金林、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