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与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1民初765号
原告: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卧虎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沁水县华凯煤层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林州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