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北开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03民初4544号
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工五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921567X。
法定代表人:王胜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北开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西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757422483B。。
法定代表人:李亚欣。
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诉被告西宁北开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建、刘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28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应付货款的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长期向被告供货。因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所欠货款12800元。截止今日,被告仍未支付欠付的货款12800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其支付,被告仍未按时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拒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18年1月,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购买电流互感器,且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两份,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供应了所需货物,被告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下欠12800元货款尚未支付。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公司至今拖欠12800元货款未支付,2021年11月25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发送了《催款函》,但被告公司未予理睬。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向被告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公司也应依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付款义务,因被告公司至今拖欠货款未支付,故对于原告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宁北开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00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18日起以12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西宁北开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上诉期限届满前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的次日起5日内将交费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承办人。
审判员 黄 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