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固馨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2814号
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工五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921567X。
法定代表人:王胜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健,公司员工。
被告:固馨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8811541B。
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固馨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