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6679号 原告(反诉被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工五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9215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916165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威胜电气有限公司因已达成调解,双方均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威胜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被告)威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162元,减半收取计3581元及保全费2473.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反诉费11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威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