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华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执3120号 申请执行人: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信阳市工业城工五路; 被执行人:许昌华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许昌市宏腾西段魏都高新技术产业园9号。 申请执行人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华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昌华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5672.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现已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1、2021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昌华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2、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昌华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票、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网络资金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被执行案件,现有存款账户已被多次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K×××××长安牌车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并未实际控制,其他无工商信息、有价证券及房产。 3、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对被执行人在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9月30日及2021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昌华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11月2日,本院通知申请人来院,申请人因故无法到庭,故电话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谈话中,其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以及将享有的权利,如果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重新调查财产线索,在本院核对财产线索后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拍卖等处置措施,申请人表示认可,同意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以及将享有的权利,申请人表示认可,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03执31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庞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