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4694号
原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5034P,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郑东)金水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郭志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东,男。
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11841308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
法定代表人:莫绪军。
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4938F,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楼****div>
负责人:夏鹏。
原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博
书记员 魏孔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