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04民初1440号
原告:***,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5034P。
法定代表人:郭志同。
被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div>
原告***与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付清房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倚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