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740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负责人:施自力。
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