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6民初118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从事监理工作,住梧州市龙圩区。
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4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503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
原告***与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以已经与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计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