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民初187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从事监理工作,住梧州市龙圩区。
被告:***,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
第三人: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4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天、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