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彧视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4120号 原告:上海彧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017号1幢三楼329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号楼4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彧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彧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彧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彧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彧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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