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民初2562号
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二期惠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95951916W。
法定代表人:周丕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奎、颜宁仪,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78776。
法定代表人:郑国旗,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主楼第七层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6609X。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夏小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36元,由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小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婷婷书记员张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