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财保135号
申请人: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二期惠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95951916W。
法定代表人:周丕学。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78776。
法定代表人:郑国旗。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主楼七层6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6609X。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650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才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永江书记员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