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与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3民初2748号
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二期惠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95951916W。
法定代表人:周丕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奎,系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旗。
被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
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该受理通知书已明确告知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90765元。但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才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韩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