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3财保103号
申请人: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二期惠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421095951916W。
法定代表人:周丕学。
委托代理人:何忠奎,系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78776。
法定代表人:郑国旗。
被申请人: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6609X。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
申请人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保全标的为28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000000元的财产。(财产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冻结、查封、限制提取等)。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安顺市平坝区辉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才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增耀
书记员李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