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与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民初4523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系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196803。
被告: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59078668XO。
法定代表人: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78776。
法定代表人:郑国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测,男。
被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环南路2号(钻石广场主楼第七层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6609X。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甲令,男。
被告:张吉,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67元,减半收取10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仕刚
人民陪审员  张 黔
人民陪审员  罗 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欢
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