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民初4523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系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196803。
被告: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59078668XO。
法定代表人: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78776。
法定代表人:郑国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测,男。
被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环南路2号(钻石广场主楼第七层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6609X。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甲令,男。
被告:张吉,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67元,减半收取10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仕刚
人民陪审员 张 黔
人民陪审员 罗 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欢
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