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国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1民初3933号
原告:云南国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铁公鸡物流园A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LNM708。
法定代表人:李统,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系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610946605。
被告: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78776。
法定代表人:郑国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主楼第七层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6609X。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国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国通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国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国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4元,减半收取5977元,由原告云南国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仕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