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3216号
原告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市场北路西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799959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苗树存,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平泉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泉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25.00元,由原告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