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2执恢6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寅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鸿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鸿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在首执案件中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12月13日,将被执行人河南鸿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于2018年12月07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8年12月17日启动传统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存在可供执行财产;6、于2018年12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以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移送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黄国华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