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661号之二
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RMH18Q。
法定代表人:陆焕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国、陈信凯,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74117002R。
法定代表人:梅寅生,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1元,减半收取70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 铭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