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80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市劳人仲裁字(经开)[2021]第2163号裁决书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申请人工资5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