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943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946305元;2.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9463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至2021年12月22日为8783.78元;3.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4.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被告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点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原告与二被告达成浮雕制作协议,原告接受二被告委托加工、制作浮雕等。后原告依约履行相应义务,与二被告结算共产生承揽费1196305元。2021年4月7日,被告**代表被告多点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雕塑款1196305元。现二被告未依欠条约定按期向原告偿还剩余的946305元承揽报酬。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提交有北京坤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图公司)与被告多点公司签订的四份合同,显示委托方均为多点公司,***均为坤图公司。原告称,案涉承揽合同关系的定作人为多点公司,承揽人为坤图公司;其为坤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多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原告陈述,案涉承揽合同关系的承揽人为坤图公司,而非本案原告。以原告主张的事实,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7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现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7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宝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