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金XX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17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5号。 负责人:程XX,行长。 被执行人:金XX,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37号外贸大楼5楼535室。 法定代表人:文XX,经理。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与金XX、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10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51112.45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851112.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 宏 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王  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