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情与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637号 原告:**情,女,汉族,1959年10月11日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边周,陕西纳***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金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情与被告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情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情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