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637号
原告:**情,女,汉族,1959年10月11日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边周,陕西纳***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金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情与被告西安多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情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情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