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东坝塘住宅楼东单元1层独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友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37号5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锦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区茅屋街路**服饰产业园管委会办公楼一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203MA4PWKRE2C。
法定代表人:陈彤。
上诉人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友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锦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株洲市**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3民初6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无效,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应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一、撤销株洲市**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3民初6018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效力属判决的认定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查问题。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一种,应依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株洲市**区,故株洲市**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