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元信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元信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的(2022)湘0203民初454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元信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1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2422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寿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执行员 曾 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