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7489号
原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全权代为和解、调解等)。
被告: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东坝塘住宅楼东单元1层住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51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湖北颂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