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81执保441号
申请人:宁国市鑫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国市鑫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国市鑫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1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国市鑫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账号79×××90上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