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02民初1637号
原告:河南恒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汝河路156号院3号楼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州市浩远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河南恒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浩远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恒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表示双方已和解,不再进行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恒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