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8821号
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小浪底专用线西留养路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林州市浩远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诉林州市浩远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