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钟电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堃运华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钟电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1民初1060号
原告:内蒙古堃运华辉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辽宁金钟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内蒙古堃运华辉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钟电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堃运华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堃运华辉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堃运华辉进出口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源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