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钟电工有限公司

辽宁金钟电工有限公司与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民初1213号
原告:辽宁金钟电工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城东办事处韩果农场。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地址:绥中县绥中镇102线西南段。
法定代表人:姚玉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金钟电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金钟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8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岐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天舒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