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仁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仁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网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网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仁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05804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先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网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RAKA221,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网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WJTT05H,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仁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网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网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24民初1590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网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网建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支付南京仁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万元及利息,***、***、**分别在1000万元、495万元、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上述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33元,公告费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2、2020年4月14日、6月4日、6月19日、6月23日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0年7月16日轮候查封***位于盐城市xx号xx花园8幢xx室、x幢xx室不动产,已执行到位37846.5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4、2020年7月3日,本院分别委托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至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6月2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37846.55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