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3民初140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南京仁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66号隆仁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仁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万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