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31民初422号
原告:河南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J53P3Q。
法定代表人:刘张莉,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沁源县**乡程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沁源县**乡程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4317296804939。
法定代表人:弓效明,任村委主任。
原告河南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源县**乡程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小芳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 瑜
书记员 岳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