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543号
原告:***,男,200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山后作业区。
被告:福建省大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迎宾路6-4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5062508742004X6。
法定代表人:叶静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大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需进一步举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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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松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美玲